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3民初2580号
原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门路158号厂房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保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阿蓝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918号港汇中心S-1#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程永崇,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阿蓝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庆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