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执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保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林。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名下分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韦斯特酒店、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龙宫俱乐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63.03元[其中货款本金138590元,违约金34340.61元,迟延履行利息6936.42元(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9日,后期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545元,执行费2651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