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民初9911号
原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保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德瑞,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欣欣,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沪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萍。
被告: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应武。
被告:海南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灼日,院长。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
原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沪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海南省人民医院、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越
人民陪审员 岑诗楠
人民陪审员 王惠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