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9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保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韦斯特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执行人: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龙宫俱乐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林。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9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
(2)本院依法追加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分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韦斯特酒店、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皇冠假日酒店、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龙宫俱乐部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8789元,并已扣除执行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19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剩余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