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636号
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门路15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保良,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7号8楼。
负责人:邓静,职务不详。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宏,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川西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园区大道川西大数据产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川西数据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彭雪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