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158号
原告:***,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临沂兰山柳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5348288E,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北2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