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4155号之二
申请人:杨利伟,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2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5348***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补充保全财产线索,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