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4779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2014年05月0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男,1989年08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348288,住所地临沂市白沙埠镇政府北2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8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兰山区北城新区齐鲁园广场××(临房预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