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40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孝友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5348288E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9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4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路东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