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27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朝阳路**,组织机构代码:1684331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鲁1322民初27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金桂园小区11栋1单元101室、日照市万平口浴场附近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奥迪车两辆;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鲁1322民初27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郯城县重坊镇北社区1#楼尚未出售的一单元楼房三套(5楼东户、4楼西户、5楼西户)、二单元楼房五套(3楼东户、4楼东户、5楼东户、4楼西户、5楼西户及阁楼)、三单元楼房六套(3楼东户、4楼东户、5楼东户及阁楼、3楼西户、4楼西户、5楼西户及阁楼)。2019年11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河××小区××单元××室、××浴场附近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奥迪车两辆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郯城县重坊镇北社区1#楼尚未出售的一单元楼房三套(5楼东户、4楼西户、5楼西户)、二单元楼房五套(3楼东户、4楼东户、5楼东户、4楼西户、5楼西户及阁楼)、三单元楼房六套(3楼东户、4楼东户、5楼东户及阁楼、3楼西户、4楼西户、5楼西户及阁楼)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