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2执539号
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保奎,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县洪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泽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与郯城县洪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鲁132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鲁1322执53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郯城县洪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建设路***号*幢五层商办楼房产的一至二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郯城县洪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建设路***号*幢五层商办楼房产一至二层10年的租赁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森
审判员 黄永利
审判员 程 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