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9250号
原告: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焦保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明,郯城县中泰建筑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八一路南段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林,董事长。
原告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