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

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2733号
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朝阳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1684331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房屋、车辆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河××小区××单元××室、××浴场附近房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奥迪车两辆。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