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沃崖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金源东路路北(经济开发区创达科技园大门东侧附属用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吕宪福,该单位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20)第120/221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20)第120/221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英
审判员 席建霞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