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6283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申请人:***,女,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沙窝崖村。
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镇沙窝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8926094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手机号码151××××9999。申请人提交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手机号码151××××9999;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