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窗厂、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1994号

申请人:***窗厂。

负责人:郭红兵,厂长。

住所地: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山东恒源铝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兴。

住所地:郯城县××街道××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892609412。

申请人***窗厂与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窗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尚城嘉苑小区(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68662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尚城嘉苑小区(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686621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953元,由申请人***窗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瑞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