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1994号
申请人:***窗厂。
负责人:郭红兵,厂长。
住所地: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山东恒源铝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兴。
住所地:郯城县××街道××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892609412。
申请人***窗厂与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窗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尚城嘉苑小区(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68662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尚城嘉苑小区(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686621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953元,由申请人***窗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瑞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