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执2040号
申请人:郯城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桑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彬,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桑庄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桑庄村村民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桑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