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

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郯城县马头镇马南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6763号
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16842048X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郯城县马头镇马南社区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马头镇马南社区小刘庄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20010149。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马头镇马南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马头镇马南社区村民委员会在郯城县马头镇政府财政所代管的资金1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县马头镇马南社区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价值130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马头镇马南社区村民委员会在郯城县马头镇政府财政所代管的资金1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郯城县马头镇马南社区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价值130万元的房产。
冻结存款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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