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

**、***、***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2财保123号
申请人:**,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申请人:***,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账号存款35万元及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车辆。申请人**提交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账号存款35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车辆;
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清单—保全被申请人如下财产:
一、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账号62×××27、在兴业银行临沂分行的账号37×××38的存款;
二、冻结***在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号916040000010102593311、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账号62×××14的存款;
冻结***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存款,控制限额7811元;
三、冻结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古郯支行的账号15×××20的存款;
上述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
四、查封***名下鲁Q×××××号奔驰牌轿车及鲁Q×××××号马自达牌车各一辆;
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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