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

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青岛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3245号
申请人: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银润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海都国际商务楼B座1526室
法定代表人:栾成先,经理。
保证人:郯城县重坊社区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郯城县重坊镇驻地。
负责人:***,社区主任。
郯城县工业建筑装饰安装公司与青岛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了(2018)鲁1322财保4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青岛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坊****1#、2#、4#、5#楼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3月13日,保证人郯城县重坊社区村民委员会以法院查封的重坊****2号楼1单元302室涉及拆迁安置纠纷为由,自愿以18.5万元为担保向本院提出解除对重坊****2号楼1单元302室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证人郯城县重坊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坊****2#1单元302室的查封。
二、冻结保证人郯城县重坊社区村民委员会在重坊镇经管站资金18.5万元。
银行存款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牛伟
审判员周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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