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民、***申请再审称,其对涉案工程进行实际施工,部分工程款未付,同系列的工程其他类似案件当事人都胜诉了,原审仅因***未到庭无法查明事实,不评估也不调取相关卷宗即驳回其诉讼是不对的,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初步认定再审申请人晏民、***参与涉案工程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可通过拨款财务凭证、工程交付使用等方面取得相关证据后,结合水电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量及价款,以被申请人***或增加其他当事人为被告另行诉讼,无需再审救济。其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