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2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在林,男,1945年1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郯城县郯西路北首。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