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

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与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658号

原告: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3951038L。

法定代表人胡顺凯,经理。

被告: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508782180。

法定代表人王开友,总经理。

原告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所有的价值54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原告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