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

郯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2执2180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开友,经理。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开友,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县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文化路墨泉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才,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郯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郯城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与郯城县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本案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的债务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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