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定庄东路1号院办公楼一层西侧。
被执行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北侧。
本院在执行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欠款等合计3348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6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截止到2024年5月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等(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4月26日)。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志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定庄东路1号院办公楼一层西侧。
被执行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北侧。
本院在执行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欠款等合计3348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6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截止到2024年5月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等(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4月26日)。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