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81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号院办公楼1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001732E。
法定代表人:田江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靠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4676898797L。
法定代表人:康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1民初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八万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在锦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盛京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张旭松
审判员 胡冬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