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5814号
原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被告: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金隅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江涛。
第三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九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齐龙文。
原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李清扬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