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2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建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被上诉人山西电建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中被上诉人方举证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的《山西电建一公司天津大港垃圾发电厂项目部烘炉用油料结算单》,该单据中上诉人方负责人张亮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不具有真实性,该笔费用不应予以认定。山西电建一公司未提起反诉,其主张的燃油费冲抵不应予以审理。
山西电建一公司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通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西电建一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9200元;2、诉讼费用由山西电建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诉争双方签订《天津大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烘炉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承包范围为2×500t/d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烘炉工作(含燃油费);协议价格为固定协议价,金额为630000元;工程无预付款,每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当月完成产值的75%,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且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总结算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如质保期内无争议,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期为机组整体试运完12个月。2012年11月15日,山西电建一公司向通达公司发出工程联络单,要求通达公司增加高铝质耐火可塑料FSP-A60共12吨,费用由山西电建一公司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需燃油由山西电建一公司负责提供。2013年5月10日,工程项目部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履行期间,总结算价款为1459200元。后山西电建一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0元。通达公司为山西电建一公司出具金额为7092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山西电建一公司提供的领料单、结算单及发票,经通达公司庭后核实,其认可2012年12月13日及12月19日共计40吨,金额为354400.85元的领取燃油的事实,对2012年年12月5日领取燃油45吨,金额为398700元的证据不认可。一审法院经审查,山西电建一公司提供的所有领取燃料的单据,从形式上看,单据中领料程序、签字人员均一致,通达公司认可的证据中均有其员工张亮的签字确认,其否认的证据中亦有张亮签字确认,通达公司称张亮本人不认可签字的真实性,其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张亮的签字存在虚假,现仅以张亮本人口述不足以推翻山西电建一公司所提证据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确认山西电建一公司所提证据真实合法。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中包含燃油费,扣除山西电建一公司提供的燃油费后,山西电建一公司已付工程款已超过应付的工程款总额,因此通达公司主张山西电建一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费依法应由通达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46元(已减半收),由通达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通达公司申请对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6的《山西电建一公司天津大港垃圾发电厂项目部烘炉用油料结算单》和2012年11月29日的《领料单》上张亮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晋光司鉴[2020]文鉴字第W200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12年11月29日《领料单》、2012年12月6日《山西电建一公司天津大港垃圾发电厂项目部烘炉用油料结算单》“北京通达耐火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处“张亮”的签名字迹是张亮所写。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通达公司上诉主张山西电建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2年11月29日《领料单》、2012年12月6日《山西电建一公司天津大港垃圾发电厂项目部烘炉用油料结算单》上张亮的签字系伪造,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前述单据上“张亮”签字为本人所签。双方当事人均对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故通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通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2元,由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明柱
审判员 王艳宏
审判员 赵学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