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0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号院办公楼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劳务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林,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通达公司与长沙恒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建立劳务分包以及是否在分包环节存在过错是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以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基础,该基本事实应当予以审查,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何 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