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破4号之五
申请人: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9日,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根据《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将破产财产分配。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0年4月1日,本院裁定宣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12月25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管理人制作,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按分配方案分配,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邹胜翔
审 判 员 程 松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陈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