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民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联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