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执10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华路130号50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联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询,查询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在上述查询范围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珠海市××区**××路西××房(权证号码:20××35)的房产,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并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转交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进一步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402执100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张从和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