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7102民初138号
原告:太原铁路工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原火车站公寓路2号养路工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君,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工务段法律顾问,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大川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杰,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铁路工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古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太原铁路工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发生重大变更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铁路工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零九元,由原告太原铁路工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何翀
审判员 胡静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