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690-1号
原告:荆门市华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荆门臻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市华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臻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