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众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众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路176号3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49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梁拉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众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8)晋0109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山西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西众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131357.53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给付质保金90620.98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4970元,执行费33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9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山西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