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23民初1027号
申请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大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年
审 判 员 李国卿
人民陪审员 凡 蕊
书 记 员 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