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82民初2639号
原告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原告沁阳市鑫虹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富
书记员  杨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