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23民初6069号
原告:河南大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段文杰。
被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紫东钢铁企业园8号楼8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大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大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