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佳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佳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81民初1943号
原告:贵州佳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024160。
法定代表人:齐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万年东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1ET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佳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红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佳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佳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佳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原告贵州佳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