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东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42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农业科技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4900241U。

法定代表人:余学年,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99号晟地云滨花园7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70598D。

法定代表人:侯成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1)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林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77447元及利息78869.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774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682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80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