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8271350K。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玉皇山路与东淝河陆交口西北角安徽流恩纳吉能源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86918。
法定代表人:倪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552R。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晓云
审判员 潘少华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鲁艺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