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玉皇山路与东淝河路交口西北角安徽流恩纳吉能源有限公司8#厂房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86918。
法定代表人:倪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春雨,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68号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8271350K。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董事长。
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经司法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先后查封、无证券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又经向山东省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春雨邮寄终本约谈通知,告之上述查询的财产情况,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春雨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复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吕爱来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