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毕安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54239号
原告上海毕安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倪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毕安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毕安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毕安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