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50号
原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玉皇山路与东淝河路交口西北角安徽流恩纳吉能源有限公司8#厂房1层。
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68号办公楼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00411.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金额为18000000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0411.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