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毕安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5民初45566号

原告上海毕安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倪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毕安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杜晓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