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6034号
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48745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堰玉西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钟祥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
被告: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4662103U,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蓝天花园5号楼1层东。
法定代表人:吕培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培欣,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田公司)与被告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政公司)、吕培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沙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勤政公司、吕培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沙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勤政公司、吕培欣支付服务费3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2018年,勤政公司承接环卫服务项目后,又将其中的垃圾清运工作转包给其,2021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勤政公司向其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清运代管、设备折旧等费用合计390000元,并承诺付款时间,后其催要该款过程中,吕培欣要求扣除15000元,但是剩余375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勤政公司、吕培欣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6日,勤政公司向金沙田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司欠金沙田公司390000元,本欠款经勤政公司确认由金沙田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就郏县东片区六个乡镇农村陈年存量垃圾的清运代管、清运设备的折旧、加油等合计费用;勤政公司及吕培欣承诺2021年2月11日之前支付200000元,余款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付清,逾期承担违约金及全部利息。落款处加盖勤政公司公章、吕培欣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该欠条空白处,载有手写内容:扣除其他费用壹万伍仟元整,剩余费用叁拾柒万伍仟元,吕培欣。出具上述欠条后,勤政公司及吕培欣均未付款。
审理中,金沙田公司称,其为勤政公司提供垃圾清运及清运设备折旧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与上述欠条上载明的内容一致,2021年1月26日,勤政公司向其出具该欠条时,无手写部分的内容,其在2021年2月11日催要该款时,吕培欣写了这句话,故其现在亦主张扣除15000元后的费用375000元;吕培欣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行为,且勤政公司系一人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为吕培欣,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勤政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吕培欣。
以上事实,有欠条、工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依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本案中,结合欠条,可以认定金沙田公司已按约完成工作,且经双方结算,确认报酬为375000元,现勤政公司未按约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该款,故金沙田公司要求勤政公司支付报酬375000元以及该款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金沙田公司要求吕培欣对勤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欠条,吕培欣承诺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行为,且勤政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吕培欣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金沙田公司的该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吕培欣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下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3元,由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吕培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邵明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效庆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