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民终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宝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4874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5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向其支付了款项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张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