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4民初46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1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安康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67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