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与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公路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是否需历经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质量问题属案件基本事实,该问题的审查涉及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份额等问题。一审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书面申请鉴定,原审法院未经法定程序组织鉴定,以致该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另外,对涉案工程是否需历经两次验收,尚需按照公路建设相关管理规范予以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9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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