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21执2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18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复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复器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复器材有限公司、***、***、***分别支付支付担保代偿款92240.0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复器材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25日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故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复器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报告表、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完毕本案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也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到位77901元。另**,被执行人已向嘉兴中院申请再审本案,嘉兴中院已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及未履行完毕本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2月13日,本案债权198819.27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23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姚 晓 峰 二 ○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李 佳 辉